减免税政策能否延用 重组协议生效日期是关键
时间:2010-11-01 来源: 编辑: 打印
■顾晓军 章兵
江苏省南通某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公司)和某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下称:高分子公司)是关联企业,其母公司均为同一日本某公司。两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2073万美元和2750万美元,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正式投产,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化学公司产生亏损,投资方决定以高分子公司吸收合并化学公司的方式,实现投资方在南通的两个子公司的合并,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2009年9月,两企业签订的重组协议生效,并得到江苏省经贸厅批准确认,高分子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两公司从2009年10月份起合并经营。由于还有出口退税及海关电子账册核销手续需要办理,化学公司2009年度未作注销
税务登记。
2010年4月初,高分子公司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2009年吸收合并化学公司后产生的856万元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进行了减免税申报。
南通市开发区国税局税务管理人员对照财税〔2009〕59号文件,对高分子公司的吸收合并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后,认为该公司的吸收合并税务处理,虽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此次吸收合并的所得税,但其2009年吸收合并化学公司后产生的所得税应正常申报入库。
原因是,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因此,税务机关认为,2008年高分子公司亏损,按照政策规定,其优惠金额应计为零,2009年高分子公司实际可享受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优惠也为零。企业则认为,吸收合并在2009年尚未结束,还有部分事宜在2010年完成,公司2009年度仍可享受减半征收及过渡期优惠政策。
针对高分子公司提出的意见,税务人员仔细研究了相关文件,认为在2009年企业重组过程中,吸收合并协议规定的合并日期及省经贸厅批准合并的日期应作为公司吸收合并的确认时间,其他一些理由不予成立。该公司最终理解了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确认2009年度为吸收合并年度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