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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资生产性企业,原已申请了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按过渡税率减半,还是按25%税率减半?如未享受完减半优惠政策,可否申请高新技术优惠税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且属于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过渡的,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按过渡期税率减半,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另外,你公司未享受完“两免三减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手续享受15%税收优惠税率,对照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