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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享所得税优惠

时间:2010-08-0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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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畜牧业的企业,目前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后交付公司回收。请问,这种经营模式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江西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李晓荣 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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