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落实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
时间:2010-09-09 来源: 编辑: 打印
近日,曾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陕西省安康市已全力投入灾后重建工作。为了支持重建,该市落实了一系列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受灾企业、个人、房屋建筑物恢复重建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多个方面。
受灾企业和个人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包括:企业因灾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受灾严重、生产经营严重下滑的,可重新核定计税额和应纳税额;对受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以及生产的产品因灾造成损失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转出处理,未抵扣的准予抵扣;因灾致使纳税人无法恢复生产或停业经营,可办理歇业手续;对灾前形成的欠税,纳税人可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在个人税收方面,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受灾个人取得的救助款项和接受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保险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包括,纳税人因灾造成损毁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纳税人因灾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定期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