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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转为生产企业还继续享受出口退税吗?

时间:2010-09-2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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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原是享受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现因业务转变,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生产型企业,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请问,我们还能继续享受出口退税吗?

   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会计       小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实行“免、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你公司由外贸企业变更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应由“免、退”方式变更为“免、抵、退”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你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认定变更手续办妥后,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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