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使用过的设备投资能否免增值税?
时间:2010-09-28 来源: 编辑: 打印
■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指南
编审委员会
问: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问: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问:银行销售黄金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
问: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相符后,其进项税额可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问: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05.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问:某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问:我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据此,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
问:稳定轻烃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问:跨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其印花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只是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为印花税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来完税,而印花税票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印花税无需也无法规定纳税地点,只要在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完税即可。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