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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优惠与“两免三减半”可否同时适用

时间:2010-10-1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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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享受过渡优惠的“两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期间,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政策?对于这个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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