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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利用沼气生产热力增值税有优惠吗

时间:2010-06-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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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以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且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的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因此,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只要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的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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