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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时间:2010-07-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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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小型商贸企业,资产总额15万元,2009年营业收入70万元,年均从业人数8人,年应纳税所得额6.6万元,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请问,我公司2009年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吗?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上述公司属于“其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因公司2009年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说明还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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