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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规定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一般性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主要规定了以下4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