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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使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上述规定,《沈阳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不可以跨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