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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国税局规定,从7月1日起,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时必须是新版发票专用章,原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使用到6月30日,是不是也包含地税所有发票?麻烦了,谢谢。
答复: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2011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启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大连地税出售的发票,从2011年7月1日起不允许使用财务专用章,可以使用纳税人原有的发票专用章或新版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