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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理国税登记是否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时间:2011-07-2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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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个体工商户新办国税税务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中附件《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可见,对于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则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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