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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产是否可用作公司的办公场所

时间:2011-08-0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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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规定:私人房产是可用作公司的办公场所的,但根据该房产所持证件及房产用途的不同,需出具的材料也有所区别。

一、工商局要求提供材料如下:

  1、房产证相关证明;

2、居委会证明;(房产用途为:商铺,办公,商用则不用。)

3、租赁合同原件;

4、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开区工商局须提供)

二、房产可用做办公场所的证件有以下几种:

1、房产证:

复印件(1-3页),如果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达三人及以上的,须提供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全部的房产证复印件(1-3页)(经开区工商局还需提供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

提供〈购房合同〉(1-15页)及《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复印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未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证〉(复印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及开发商证明,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表/意见书》(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三、私人房产的用途有以下几种:

1、住宅,

2、商住,

3、私人,

4、商铺,

5、办公,

6、商用。

其中,1、住宅,2、商住,3、私人,以上用途的房产用作办公场所的,必须出具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文本看附件二)4、5、6项的则不用。办理居委会证明一般需交纳租金税(地税局征收),1000元的租金按12%收取税金。

四、租赁合同的标准:

1、承租方:最好以客户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筹)十法人签字;如以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则须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委托某某代租证明。(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须在代租证明上盖上该单位或公司的公章)

2、租赁合同如果以“最好以客户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筹)十法人签字”这种方式签订的,租凭期限要在已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后。

3、租赁合同的期限要在一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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