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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时间:2011-04-1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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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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