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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时间:2011-05-2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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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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