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税务实务 > 纳税筹划

处理多余设备怎样才能少缴税

时间:2013-01-15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会计】会计从业课程(三门)+无纸化考试+出纳/会计实务操作课程
辅导紧跟命题趋势,重点、难点、疑点、考点一网打尽。边学边练,全真模拟考场检验学习效果。
【会计实务操作】税务/会计实务操作实训辅导课程!
全面掌握会计、出纳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以及报税程序及注意事项,掌握具体办税流程。

随着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日趋密切,一些债务方企业因资金问题,常会用部分闲置设备充抵债务。不过,对债权方企业而言,这些设备却不见得有“用武之地”,加上这些设备大多价值不菲,一般很难直接出售,因此债权方企业往往将之融资租赁或对外经营性出租。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多余”设备处理方式,我国税法有相关纳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明确:“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华阳公司是一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物资贸易公司。前不久,一家债务企业将一台大型生产设备充抵给华阳公司,充抵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税)。不过,华阳公司用不着该套设备。经多方联系,华阳公司与大成公司达成设备利用协议。

按照协议规定,华阳公司可采取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融资租赁

华阳公司以149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设备出租给大成公司,后者每年支付租赁费149万元,期限为10年。期满后,华阳公司将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大成公司。

方案二:经营性出租

华阳公司以每年123万元的租赁价格,将该套设备出租给大成公司,租期为10年。期满后该套设备的市场价值为260万元,所有权仍属华阳公司。

分析:

对于方案一,华阳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分期付款式的对外销售,因此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其中,增值税为1490÷(1+17%)×17%-1000×17%=46.49(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46.49×(7%+3%)=4.649(万元)。华阳公司需承担的税款共计46.49+4.649=51.14(万元)。

对于方案二,由于华阳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经营性租赁行为,因此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其中,营业税为1230×5%=61.5(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1.5×(7%+3%)=6.15(万元)。华阳公司需承担的税款共计61.5+6.15= 67.65(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华阳公司采用方案一,可以比方案二少缴税款67. 65-51.14=16.51(万元),说明在获利相同的情况下,该公司处理“多余”设备时,宜优先考虑融资租赁方式。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