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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电子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销售电子设备的收入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本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与销售电子设备裹在了一起,属于混合销售,也要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全年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当年公司的纳税总额为186.24万元,具体如下:
销售电子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
=2000万元×17%—270万元
=340万元—270万元
=70万元
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
=800万元÷(1+17%)×17%—0
=116.24万元
这个公司仅增值税的税负就达到7%(纳税额÷收入额)。这种纳税负担明显过重。
我们的咨询建议是:把适用5%的低税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分离出来,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的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使服务收入真正享受到5%的营业税税率。
我们用当年的数字做了一个测算,减轻税负如下:
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为:2 000万元×17%—270万元=70万元
新成立的技术咨询公司缴纳交营业税为:800万元×5%=40万元
两个公司总体纳税110万元,减轻税负76.24万元(186.24万元—11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40.94%。这个效益有时是经营活动也难以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