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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企业会计小李近日向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年终结账时,账面有300万元的商铺预收租金在“预收账款”科目没有结转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是企业的商铺有一部分还处于在建状态,要到2010年3月才交付客户,这样的业务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小李会计的介绍,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300万元租金包括两部分收入,一是2009年8月已经出租交付提前收取的一年商铺租金200万元;二是2009年10月收取的业主应明年交付的商铺预租定金100万元。
以上业务均涉及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租与预收租金,具体处理上有所不同。预收的交付商铺租金200万元,具备缴纳房产税的条件,为简便计算,按照实际收款缴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
企业所得税:因此,客户不能将200万元全额计入成本在2009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仅可扣除4个月租金66.67万元,如已全额计入成本,就需要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