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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股权视同转让财产

时间:2010-05-3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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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远公司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2009年底,宏远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甲公司,划转日“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市价130万元。划转后甲公司仍为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变为孙公司。宏远公司对乙公司股权的无偿划转应如何处理?

   宏远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另一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属于资产捐赠行为,划转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该业务中,宏远公司涉及以下两项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
 
   一是视同转让财产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捐赠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宏远公司应确认转让股权收益:130-100=30(万元)。

   二是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捐赠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宏远公司的股权捐赠不属于《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中提到的公益性捐赠,宏远公司要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宏远公司在进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视同转让财产收益3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7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处填列;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捐赠100万元,在附表三第28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处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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