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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混合销售的筹划技巧

时间:2010-06-0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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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

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

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

比较可知,甲公司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6.33万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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