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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开核算的税收筹划

时间:2010-06-0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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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5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属税额式减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项目的所得额应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22行,并依次计入15行“(一)免税所得”和“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假设该植保公司2008年实现的2500万元销售收入中,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为242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免税收入为80万元,则2008年植保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25+30-80)×25%=18.75(万元),相比未分离两项业务的情况,企业要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31.25-18.75)。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属审批类所得税减免项目,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报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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