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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核算可减兼营行为的税率

时间:2010-06-0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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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为(900+100)/(1+17%)×17%=145.30(万元)。

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为900万元/(1+17%)×17%+100万元/(1+13%)×13%=142.27(万元)。

可见,分别核算可以为企业减轻3.03万元税收负担。

再如,华江商厦1月份共销售商品900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0万元,则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时:应纳税额为(900+100)万元/(1+17%)×17%=145.30(万元)。

分别核算时:应纳增值税为900万元/(1+17%)×17%=130.77(万元)。

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总共应纳税额为130.77万元+5万元=135.77(万元)。

利用分别核算法,华江商厦节省约税款9.53万元。

又如:华丰粮食发展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和适用17%税率的应税加工食品。华丰粮食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每月的农业产品销售额预计约为60万元,加工食品含税销售额预计约为40万元;用于生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预计约3万元,用于加工食品的进项税额预计约为2万元。

未单独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0+400/1.17×17%-(3+2)=9.53(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为60+40-9.53=90.47(万元)。

单独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1.17×175-2=3.81(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为60+40-31.81=96.19(万元)。

企业单独核算每月可以节减增值税约5.72万元(9.5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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