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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 “混搭”销售的税务筹划

时间:2010-06-11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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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

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

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案例2: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如果生产企业业务量较大,则可以考虑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收取的运费为350万元。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万元)应纳城建税=4250×7%=297.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250×3%=127.5(万元)实际税负率为(4250+297.5+127.5)÷(25000+4250)×100%=18.7%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整合,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产品运输,则生产企业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24650×17%=4190.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50×7%=24.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4190.5-24.5=4166(万元)应纳城建税=4166×7%=291.62(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166×3%=124.98(万元)运输公司应纳税额为:应纳营业税=350×3%=10.5(万元)应纳城建税=10.5×7%=0.73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5×3%=0。315(万元)总体税负率=(4166+291.62+124.98+10.5+0.735+0.315)÷(24650+4166)×100%=16.27%

税负率相差2.4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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