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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筹划

时间:2010-05-2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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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假设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财务核算健全,下同),其适用2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是“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5%的税率。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理解为全额累进税率,其临界点处的税负存在跳跃式上升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小于税负增长额。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0×(25%-20%)=15000(元)

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0+15000÷(1-25%)=32000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4万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32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万元至32万元这一区间。

例1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0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0×25%=75250(元)

甲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0-75250=225750(元)

筹划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20%=6020(元)

甲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6020=24080(元)

筹划

假设甲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2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元(30100-200),那么甲公司就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且仍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50%×20%=299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2990=2691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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