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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需缴纳消费税

时间:2010-04-3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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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同时,本地的一些小批发商、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也会直接到工厂购买白酒,根据历年的数据,这类销售每年大约7 000箱(每箱10瓶,每瓶500克)。为了方便消费者,也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该厂在市区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酒厂按同类批发价800元/箱与门市部结算。门市部按880元/箱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500克)0.5元。则该批7000箱酒应纳消费税为: 

7 000×880×20%+7 000×10×0.5=1 267 000(元) 

筹划分析 

将市区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或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由于独立核算门市部或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不属于生产环节,不缴纳消费税。该批白酒由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 

7 000×800×20%+7 000×10×0.5=1 155 000(元) 

节税额:1 267 000-1 155 000=112 000(元) 

筹划结果 

经过上述筹划后,酒厂管理层看到了独立核算销售部门的优势,第二年,该厂进一步改革企业组织结构;酒厂只进行生产,将原销售处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公司,负责全厂产品的销售。这样,缴纳消费税的主体只有酒厂,进一步降低了消费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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