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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时间:2011-01-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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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只有遵从相关的税收制度,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详细的解释。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l.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则详细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3.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农户”税收筹划
》(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可见,国家从增值税优惠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支持,使农户自己与公司签订合同与通过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差异,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创新打下基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公司开具发票等优势,减少发票风险,笔者认为“公司+农民台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是比较可取的。此外,“公司+农民合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模式,使合作或博弈双方的地位和力量对比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原来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不稳定的短期合约转变为有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的长期合约,有利于农民及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中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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