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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明算账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2010-11-1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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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经济初期积累的完成,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已形成一种趋势,企业对外投资或吸收投资业务日趋增多,企业间有这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被称为关联企业,俗称兄弟企业。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因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案例一

》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由于甲公司购入的电力为自用,无近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比照,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甲企业视同销售电力收入=600×(1+10%)=660(万元)

销项税金=660×17%=112.2(万元)

乙公司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致乙公司少抵扣进项税金112.2万元(660万元×17%)。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贷款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资金使用的利率为8.5‰。

①A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8000000 000×8.5‰/30=226.67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226.67×5%=11.33(万元)

②B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15000000 000×8.5‰/30=425(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425×5%=21.2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A企业、B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A企业、B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A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226.67-11.33)×25%=53.84(万元)

②B企业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425-21.25)×25%=100.94(万元)

甲公司

甲公司未能在2009年度取得占用A企业、B企业资金利息651.67万元的扣除凭证,以致多交企业所得税162.92万元[(226.67+425)×25%].

由于甲公司和A、B企业之间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清算账,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65.17万元(11.33+53.84),查补B企业税款122.19万元(21.25+100.94)并处以罚款、滞纳金的情况下,甲公司又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62.92万元。甲公司在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成本后,可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但已缴纳税款所占资金的时间价值、罚款等损失同样无法挽回。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间的亲兄弟发生的经济账目,出于和谐社会的目的,则不必算得十分清楚。但企业间的亲兄弟发生的经济业务,要清清楚楚算清账目,以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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