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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

时间:2011-04-2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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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从易到难,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法的制度设计、避免不利的税收负担、利用税法的“漏洞”。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的制度设计

国家在设计征税对象制度时,有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将部分行为作为征税对象,而将其他行为不作为征税对象,如果企业通过不属于征税对象的行为可以实现通过属于征税对象的行为所能实现的目的,则企业可以通过转化行为来避免成为征税对象。

例如,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转让不动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避免不利的税收负担

税法的设计并非尽善尽美,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即税法也会给一些合法经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增加一些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此时,纳税人就应当通过转换经营方式来避免这些不利的税收负担。

例如,除旅游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业等特定行业以外,其余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般都是按照取得收入的全额来缴纳营业税的,不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费用,这一制度就大大增加了那些靠转包服务的形式来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利用税法的“漏洞”

任何税法在设计时都存在“漏洞”,由于税法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设计的“漏洞”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例如,税法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时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规避缴纳“受赠所得税”:第一,赠送房屋以外的物品或者现金;第二,赠送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而非房屋的所有权。

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可以促进税法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算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当然,钻税法“漏洞”不能突破法律所设定的界限,例如,不能偷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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