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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时间:2013-01-10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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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今后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款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上述"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政策。”除此外,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很多,目前已明确核定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三种情况。

第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第二,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

第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享受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第十条还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所以,因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也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很难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也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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