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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发票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折旧是否允许列支

时间:2011-07-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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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公司准备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我单位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则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的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从谨慎的态度考虑认为,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票证,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合法凭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并非全部为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如企业每月发放的职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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