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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新近刚成立的村镇合作银行,主要面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有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业务。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意】:财税[2010]4号文件所称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