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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租入的船舶再转租时如何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

时间:2011-07-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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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期租租入的船舶,再转租给其他单位,营业收入是全额缴税,还是差额缴税?

答复:根据国税发【2002】25号文件规定: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的规定,你单位如将符合上述期租业务的规定租入的船舶和人员等再期租出去取得的收入仍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如果你单位属于从事货运业务自开票纳税人,则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租入船舶和人员等的运费(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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