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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所得奖金和捐款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1-06-2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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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丈夫是一名民警,2007年2月,在一次执行公务中牺牲,被公安部授予“一级英模”称号,并奖励奖金1万元,同时,我还收到全国各地捐款近10万元。这11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奖励奖金1万元及捐款10万元应当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烈属的所得”,可减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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