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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1-07-05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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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科技实业公司(总部为上市公司)于2010年度5月份对公司部分管理层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10年5月1日公司按当日每股5元的价格授予王高管(在该公司供职已超过12个月)股票增值权10000股,行权期限是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2011年5月9日,王高管行使了5000股股票增值权,当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0元/股。那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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