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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型外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内销增值税应税业务又有部分来料加工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于贵公司来料加工免征加工费增值税,因此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