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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申报纳税时按哪个人民币中间价计算

时间:2011-06-1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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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为外资银行,记账本位币是美元,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哪个人民币中间价,如何折合计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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