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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5-1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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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购买土地缴纳的契税等税金是否计入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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