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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表现在如下:
一、 细化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执行时间
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执行扣缴义务的时间有两种情况(1)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的时间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时;(2)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将应付款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时确定扣缴义务时间;本政策又增加一种情况,(3)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并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时间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时。
(二)明确权责发生原则
本政策第一条对第二种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即,中国境内企业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代扣代缴时间根据支出金额费用化与资本化不同划分。(1)支出金额费用化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代扣代缴时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2)支出金额资本化处理或计入筹办费的,代扣代缴时间为资本化当年,并按支出金额全额代扣代缴。
二、担保费按利息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担保,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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