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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新《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11-03-0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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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解读:新《办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取消了专业发票的提法。目前没用税务监制发票的有铁道、民航等特殊部门,但相信发票一统天下的趋势不可避免,所以新《办法》说总局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票”管理办法,不管你同不同意,其他部门的行业票据已经定性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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