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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10号: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税收实行扶持政策

时间:2011-03-1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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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明确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税收实行扶持政策。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另外,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通知明确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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