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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租金收入等方面有明确政策规定。》(国税函〔2010〕79号)规定:1.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分期限确认收入。2.债务重组应在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权(票)溢价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未取得全额发票固定资产可暂估值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6.除另有规定者外,免税收入所对应费用可以扣除。7.筹办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以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按规定的比例计提招待费。
二是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条件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自2010年11月25日后,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确认完工条件明确。》(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以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和计税成本,计算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是工会经费需凭收入专用收据才能税前扣除。》(财企〔2010〕291号)规定,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