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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25号: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时间:2011-01-26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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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上述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发生特别风险损失时,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4)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规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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