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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0年第29号公告,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业内专家对该文件作了逐条解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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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追溯从2010年1月1日施行。是指所得税纳税人2010年以来申请注销,至今未处理完成的,可以适用本公告。已处理注销完毕的,涉税事项不能重新处理,即多缴不退,少缴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