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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7%预征城建税

时间:2010-12-1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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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广东省反映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其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的意见为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一次重申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新政的执行,也意味着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

例:2010年12月份,地处中部某县城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金额为100万元。则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100×3%=3(万元);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30000×7%=2100(元);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30000×3%=900(元)。合计应缴纳税款=30000+2100+900=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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