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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的审计

时间:2013-01-15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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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

(1)证实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2)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做出重新表述;

(3)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

 

二、审计程序

1、分析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是否一贯运用。

如有变更,是否已作适当处理和充分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适用的会计政策不恰当或与本期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期初余额审计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予以披露。

2、了解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若是,应特别注意其中与本期会计报表有关的部分。

4、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前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时,应再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关对本期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政府新颁布的影响行业发展的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2)审阅上期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注意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

(3)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例如:本期应收账款的收回或应付账款的支付,即可视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存在的适当证据。

(4)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例如:就存货而言,审阅被审计单位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测试期初存货项目的价值量,以及运用毛利百分比法分析比较。对于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期初余额的审计,通常要检查期初的有关记录。在某些情况下,亦可向第三者函证以获取对期初余额的确认。

5、初次接受国有企业委托,如前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应尽可能获取其管辖财政机关对该会计报表的批复。

6、结合上述审计结果,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7、证实上期期末存在的或有事项是否已作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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