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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的控制程序有哪些

时间:2013-01-0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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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事务所回函;

(4)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CPA直接发出;

(5)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6)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审计实务中,CPA经常会遇到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的情况。这些方式确实能使CPA及时得到回函信息,但由于这些方式易被截留、篡改或难以确定回函者的真实身份,因此,CPA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及时寄回询证函原件。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CPA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账户和认定而异,但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例如,检查与销售有关的文件,包括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及发运凭证等,以验证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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