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审计实务 > 注会审计

审计法新条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0-02-22  来源:  编辑:  打印

【会计】会计从业课程(三门)+无纸化考试+出纳/会计实务操作课程
辅导紧跟命题趋势,重点、难点、疑点、考点一网打尽。边学边练,全真模拟考场检验学习效果。
【审计实务操作】企业的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财务人员!(辅导侧重于审计实务)
涉及各行业的审计知识、各种注册会计师业务、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风险与控制等。
    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新增加了“有价证券”。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等,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 

原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新规定追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