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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直接利用“往来账户”人为舞弊

时间:2009-10-23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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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笔者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一些企业纳税资格被核定为按经营收入纯益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及账务处理企业正常发生的经营业务,人为制造企业“经营成果”,使其财务报表严重不实!手段是直接利用“往来账户”人为舞弊。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隐瞒利润。有些企业将“预提费用”结余挂“其他应付款”而隐瞒利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预提各项费用,应在当期处理,年终有余额,必须将余额冲减。而某公司2008年末,预提环保项目费用余额113万元,至今挂往来账户,既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又造成企业多摊费用,多计成本,隐瞒了利润。还有些企业将上年第四季度费用类的发生额转入下年度列支。如A公司2007年发生第四季度办公大楼房租费35万元当年不入账;同年发生第四季度车辆保养及保险业务代理费28万元当年也不列支。到2008年,企业将费用发生额跨年度转入2008年第一季度全部列了支。至此,企业不该摊而摊费用,多计成本,隐瞒了经营成果。


    二是虚增利润。有些企业将费用类的发生不列支,挂“其他应收款”而虚增利润。某公司2007年发生“外联”开发咨询费36万 元及发生业务招待费31万元,全部挂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内,而产品开发项目完工仍不计费用,造成企业利润虚增;还有些企业当年不列支费用类的发生而转入下年度。如上述A公司2007年发生第四季度办公大楼房租费35万元不入账;同年发生第四季度车辆保养及保险业务代理费28万元当年也不列支。  


    至此,这类企业该摊未摊费用,少计成本,虚增了当年经营成果,人为造成了舞弊的事实。
 
笔者建议

    首先,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依《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不管何种“理由”,对于企业主管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意隐瞒截留利润,发生费用应列不列,应提不提费用,隐瞒成本费用,虚增经营成果等通过往来账进行舞弊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要坚决制裁,严重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执法监督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执行《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特别注重对经济往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监督企业依法办事,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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