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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均为速算扣除系数。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三)纳税期限
1 .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3 .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 .原油。
2 .天然气。
3 .煤炭。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
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
税法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率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征收管理
税法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